关于进一步规范异议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蚌公资〔202035

 

各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及其他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异议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项目异议和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议、质疑办理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招标采购人是异议、质疑办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办理和答复工作。

二、异议、质疑函的提交和接收

投标人、供应商如对招标采购活动有异议、质疑,应在法定时间内,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异议、质疑函及相关受理要件;招标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法定时间内审查受理答复。

三、异议、质疑受理要求

1、异议人应当是参与异议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并经过招标采购人确认。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也可是潜在投标人。

质疑人应当是参与质疑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也可是潜在供应商。

2、异议、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异议、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异议、质疑事项和与异议、质疑有关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异议、质疑的日期;

7)异议、质疑函应当盖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联合体异议、质疑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异议、质疑函,所有联合体共同盖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3、招标采购人收到异议、质疑函后,应按照上述内容首先进行受理审查,明确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招标采购人不得拒收,自收到异议、质疑函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异议、质疑函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

四、异议、质疑处理时限要求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异议处理时限要求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上述异议函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质疑处理时限要求

1、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3日前提出;潜在供应商对其他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1日前提出。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有质疑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其他交易项目,原则上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异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异议、质疑核实方式

招标采购人收到异议、质疑后,可采取以下方式核实:

1、查阅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评标报告、有关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初核。

2、互联网查询了解有关信息。

3、向有关部门函查求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4、招标采购人组织实地核实。

5、向有关行业部门了解行业规定、标准。

6、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异议、质疑。

7、其他核实方式。

六、异议、质疑答复要求

1、应对异议、质疑事项逐条答复,明确异议、质疑事项是否成立。

2、所有答复内容中不得有“初步回复”等字句,对异议、质疑事项必须一次性答复。

3、答复中须对异议、质疑事项是否对招标采购文件、招标结果受到影响作出确认。

4、所有异议、质疑答复书应当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回复。异议答复书应回复给异议人,质疑答复书应回复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七、异议、质疑处理结果运用

根据异议、质疑事项处理结果,由招标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定和异议、质疑项目的招标文件具体约定等依法推进项目。

八、责任追究

针对异议、质疑答复不规范、不及时,引发投诉、举报,影响项目推进的,将视情监督查处:

1、异议、质疑未按期答复,影响项目推进的,监管部门对招标采购人进行通报,并责令改正。招标采购人应对其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答复异议、质疑人。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投标人、供应商可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可视情依法暂停招标采购人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异议、质疑处理改变结果的,应上报监管部门,应上报而未上报的,监管部门将对招标采购人进行通报,责令改正;并责令招标采购人对其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备。

3、经监管发现招标采购人应受理而未受理异议、质疑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招标采购人进行通报、责令改正并暂停项目,由招标采购人依法改正并对其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备后再恢复项目推进。

4、对敷衍塞责或不按照答复要求进行答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监管部门将监督招标采购人认真履责,依法答复。

5、对逾期答复,造成项目延期的,对招标采购人进行通报,根据项目影响程度,监管部门将依法启动行政监督调查,调查处理决定将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本通知自2020520日起执行。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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